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
(2009—2011年)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大鼓励扶持创业的力度,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以培育青年、留学生及大学生创业群体为重点,鼓励支持初创期创业组织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创业;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健全政策扶持机制,完善创业服务体系;着力打造创新创业文化,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提升上海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城市经济活力。
二、总体目标和指标界定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本行动计划,切实帮助一批劳动者成功创业,并有效带动本市劳动者就业,实现“6532”的工作目标,即实施创业教育和培训6万人,建立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50个,帮助成功创业3万人,创业带动就业20万人,使本市的创业活动进一步活跃,初步建立起本市鼓励扶持创业的长效机制。
(二)指标界定
1创业教育和培训人数。创业教育人数是指本市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创业教育且不低于18学时的学生人数。创业培训人数是指参加创业培训并享受本市有关培训费用补贴的人数。
2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指开业园区、经济园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创意园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种园区。
3成功创业组织。指本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政策扶持或创业服务,帮助劳动者在本市创办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等各种创业组织。(列入统计的成功创业组织数,须为统计年度内符合上述条件开业并存活至年底的创业组织数)。
上述政策扶持是指:
——政策性融资支持(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等融资支持)。
——经营场地房租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以及各级财政资金给予的房租补贴)。
——税费减免和费用补贴(如商贸服务型企业税费减免、创业培训费用补贴、开办费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等)。
上述创业服务,主要是指意向创业者在创业前预约专家咨询,相关部门组织开业专家志愿者、创业导师等为其提供一对一的咨询指导服务,有完整的服务记录并成功开业的。
4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指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人数。
此外,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创业,带动本市劳动者就业效果明显的(原则上每1人创业至少带动本市6名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享受过有关政策扶持或创业服务的,纳入统计范畴。
三、年度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2009年目标任务和行动措施
目标任务:创业教育和培训1.5万人(其中创业教育1万人,创业培训0.5万人),建立各类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15个,帮助成功创业1万人,创业带动就业6万人。
行动措施:
1在市促进就业联席会议